根據Pavalko (P.3-6, 2001) 的論述,在過去二十多年的學術討論,賭博成癮的現象共有三個常被使用的名稱 :
- 問題賭博 Problem Gambling
- 病態賭博 Pathological Gambling
- 強迫性賭博 Compulsive Gambling
而往往它們都好像同義或近義詞般交互地被使用。
譬如成立於1972年的研究問題賭博的專業組織現取名為(National Council on Problem Gambling NCPG)是用了問題賭博的名稱。 但有趣的是,此組織在1990年前卻原本名為 (National Council on Pathological Gambling) (即用病態賭博取名) 。 據說,這名稱的改變由[病態] 改為[問題] 賭博,是希望讓普羅大眾明白賭博所產生的問題己遠超於[病態] ,而是一大堆周邊的問題已及問題的社會面向。
更有趣的是,在美國,每個洲都有直屬於NCPG這組織的地方協會,在1999年6月,共有36個地方協會,其中一半的地方協會(18個) 使用Problem Gambling [問題賭博] 為其機構名稱,6個使用了(Pathological Gambling) [病態賭博],而另外12個地方協會卻使用了(Compulsive Gambling) [強迫性賭博]為其官方名稱。 所以,就單看這3個名稱的不一致問題的複習性已可見一班。
另一個對此問題有很大影響力的機構,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APA) 美國精神病學協會,選擇使用Pathological Gambling [病態賭博]這名稱。
美國精神病學協會在美國擁有巨大的影響力,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與醫療保險有關的,一般來說,要受醫療保險保障的精神問題,必須是被列在美國精神病協會(APA) 的精神問題診斷及統計手冊內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 DSM) 簡單來說,假如你的精神問題在DSM手冊上名不經傳,你去求醫時就得自掏腰包了。
話得說回來,自從1994出了(DSM IV) 後,APA把病態賭博的診斷條件定義如下 : 手冊列出的10個條件中,當事人出現5條以上才定為病態賭博,而在更多的研究使用上,DSM IV的10個條件會作以下的使用,5條以上吻合定為病態賭博,3-4條定為問題賭博,而1 -2條的出現會定義為高風險的賭博。這是現在行內比較通用的理解。
但就此三個常用的名稱我們可以從多個面向去理解賭博成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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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ulsive Gambling 強迫性賭博
提醒我們這是一個成癮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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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hological Gambling 病態賭博
提醒我們這行為已呈現病態,當事人因賭博對其生命產生了巨大的破壞性,然而他卻一無所知或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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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lem Gambling 問題賭博
提醒我們賭博行為的社會面向,即對當事人身邊關係,(例如婚姻、家庭、朋友、工作、生活、財政) 所產生的巨大影響,亦考慮到此問題的社會成本的面向。
Ref. : Pavalko, Ronald M., (2001) Problem Gambling and It’s Treatment, Charles C Thomas, Illinois, USA
作者:李敬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