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是唯一出路,可賭博致破產會被定罪?

根據2009年3月7日明報及東方日報的報導,一名經營髮廊的東主欠債約20萬而申請破產。其因在過往兩年內有涉及到澳門的賭博行為,而被引用《破產條例》中的「破產人因賭博引致無力償還債務」的有關條文定罪,而現正等候索閱社會服務報告再作懲罰判決。

這段新聞為甚麼會引起我的關注呢? 在輔導問題或病態賭博的個案中,往往我所遇到的當事人的債務會遠超過他的能力所能償還的,而往往每月的還款己超過當事人的收入,生活實在無以為繼,似乎只有申請破產才是唯一出路。 在云云的個案中,我們亦有不少個案在申請破產後可以重新做人,過一個離賭積極的人生,對其家庭及社會作出供獻。

但細閱《破產條例》,我們會發現其實條例中明文規定,因賭博而產生不能償務而引致破產會觸犯破產條例,最高懲罰是判監兩年。 這實在是賭博輔導工作中的一大灰色地帶。

幸好在我所接觸過的眾多個案中,未曾見過有被裁定有罪的個案,亦就明報與東方日報的報道中提及,在過去3年,破產管理署根據上述條例發出過6張傳票,在4名已被定罪的被告中,3人被罰款二千元,另一人被判監兩個月,緩刑兩年。 以上只代表法庭以往傾向寬鬆處理,但並不保證以後不會收緊罰則,要記得此條例的最高判刑是兩年監禁。 所以在此希望提醒輔導同業注意這個問題的風險,並且亦應讓受助者清楚可能引致的後果。

作者:李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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