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非法收數滋擾是相當困難的事情,基本的原因是負責的收數公司或人員心目中的工作態度是不太受法律所管束的,但另一方面,作為當事人(欠債人或其家人) ,卻受制於合法的行為(假如當事人為黑社會人士,則作別論) 。 一般的情況是 你在明,他們在暗,瓷器踫缸瓦,你和你的家人總是會覺得你是瓷器,他們是缸瓦,爛命一條,是不可以硬碰的。
另一方面,欠債人(或尤其是其家人) ,對這些非法收債活動沒有多少經驗和了解,會感到無限的壓力,甚至感到絕望而以死延遲問題,這是我們經常在報章看到的事情。 當事人所受的惶恐和壓力之大,是置身事外者(和社工或輔導員) 所難以體會的。 所以要協助處理這等事故,輔導員的感同身受十分重要。
這裡所指的非法收債可分幾大方面,
- 是一些比較正規或合法的收債公司(背後的委托人是合法的發債人如銀行或財務公司) 而其前線收債人員的收債手法出現非法的情況。
- 發債人本來就是(合法但) — 太正規的放債公司而主要以類似黑社會或大耳窿的手法來追債。
- 發債人本來就是非法發債(即俗稱大耳窿活動) 亦存在黑社會成員的活動。
- 對於第一類情況,一般滋擾性及威脅性會比(二) 及(三) 為低,投訴亦有門,比較容易處理(請參F&Q相關部份) 。
然而,(二) 及(三) 的情況,事實上較難分辨,可以拼在一起討論,因為你根本無法確保(二) 類財務公司是否有黑社會背景。(其實有黑社會背景差不多是必然情況)
香港現行有牌照及法例規管發債人(銀行和財務公司) ,然而並未有要求收債人公司或人員領有牌照或受相關發例監管。
另一類不受監管的借貸和收債行為就是在澳門賭場所發生的疊碼借貸行為,雖屬於大耳窿式借貸,亦常引至不法的收債,更會包括非法禁箇,但因借貸行為基本發生在澳門,在香港法律下就更難介入。
本人會就以上各方面作詳細討論並就不同情況提出指引性的處理方法及如何動員合法的社會資源去平衡兩者(非法追債人相對於當事人或其家人) 的權力不均衡現象。
在進一步討論之前需要在此作一澄清。 雖然非法的收債行為或大耳窿式的借貸及收債行為往往令人發齒,但在處理此問題時我們不要忘記其發債人或債權人其實是有優先(preference) 的權利追回他的欠款,而欠債人是有法律及道義上的責任去歸還他所欠的債項及相關的利息(如利息超出香港法律上限的60厘–即大耳窿活動則作別論,但免責的範圍則應着眼在過高的利息上而非在本金上) ,況且,這些借貸的行為(借貸合約行為) 是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的,(欺詐行為又作別論) ,所以,法律保障欠債人及其家人下受到過份的收債滋擾的同時,法律亦保障發債人或債權人有一定的追收欠款的權力。 所以,當欠債人受到滋擾而尋求警力保護或協助時,警方或警察前線人員心中都是受以上的平衡權力分界線所影響而不太願意介入,尤其是這可能牽涉民事紏紛的範圍,就更在警權的限制上不宜介入。
追收債項活動大概可分為三大類 : 首先是合法的活動,第二類是帶有不同形式騷擾的活動,第三類是涉及明顯屬刑事罪行的活動。
以上第一類是受法律保障的,第三類是法律所禁止的,是可以動員警力尋求保護的,但最大的問題是發生在第二類別,因為第二類的滋擾行為是一個灰色地帶,很難確切定義為合法行為(一類) 或非法行為(三類) 。 所以在動員警力上往往十分困難,亦即在警方心目中要平衡發債人收債權制與債務人不受過份滋擾及危害。
在進一步討論此問題時要澄清一重要事實,收債人或債權人的合法追債權利只對欠債人有效,對其家人,親人則無效,那怕是親如夫妻或父母子女,(作了擔保人則作別論) 。 所以欠債人的人是沒有法律的責任替欠債人還款,亦在法律的保障下是不應受到追債人的追債滋擾,(當然法律亦容許追債人在合理的情況在聯絡欠債人的家人親友以尋求欠債人的下落,這也可能構成一個灰色地帶) ,但無論如何,追債人直接要求欠債人的親友代還債項是沒有法律保障的,所以是可以動員警力所禁止的。
以上談到第二類的滋擾行為是一個灰色地帶,其實在法律界及立法會中已關注很久。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分別在2000年及2002年發表了一份諮詢報告及一份修改法律建議,就規管收債手法問題作出了非常詳盡的研究。 主要提出兩個修例建議 : (一) 訂立一項騷擾債務人的刑事罪行法例,界說清楚何謂非法收債騷擾行為,而視騷擾行為為一系列的行動,以其達到一個目的,而非像現行的個別刑事行為作為執法的依據。 讓警方可以依法介入這些灰色的滋擾行為。
(二) 規定收債公司及從事收債活動的人員要(好像地產代理等) 申領牌及受監管,以有效防止有黑社會背境人士從事收債活動,如任何第三方人士*(非直接債權人) 從事追債活動而沒有牌照,即屬違法,警方便可立即介入。
很可惜以上提議,雖然在立法會已多番討論,到現時為止仍未能落實,甚至可說遙遙無期(File Ref : ) 。 所以,到現時為止,第二類的收債滋擾行為,無論多嚴重,在法律上仍屬一個灰色地帶,警方很難介入。
在現行的非法收債行為中,比較輕 微的手段,大體有如下數類 :
頻頻致電債務人造成煩擾
公司披露債務人的個人資料和欠債詳情,使債務人感到尷尬
昇級公開傳真函件至債務人的辦事處或工作地點
滋擾債務人的諮詢人和親友,要求他們代為清償債項或提供債務人下落的資料
以上都屬於第二類收債騷擾的範圍,因法律改革委員會的立法建議未能落實,所以現在是一個法律灰色地帶,不受現行刑事法例所禁止。
構成刑事罪行的收債手段 : (Ref. P.7)
- 致電作出威脅
- 發放淫褻或載有使人反感言論的傳真函件
- 將膠水注入債務人住所的門鎖內以堵塞門鎖
- 在債務人住所外淋漆
- 將債務人住所大門或鐵閘以鐵鍊封鎖
- 藉賄賂向公用事業機構取得債權人的個人資料
- 恐嚇
- 非法拘禁
- 襲擊
- 縱火
- 謀殺
以上的行為中以謀殺和縱火為最嚴重,但細心觀察,其他的手段其實背後的目的離不開恐嚇的成份,讓當事人懼怕並聯想到更壞或最壞的情況會一步一步發展,直到謀殺或縱火(例如 : 致電威脅 : 小心你的家人出入…..[ 謀殺或襲擊的暗示] ,膠水注入門鎖,淋油或鐵鍊鎖鐵閘等,都有縱火的暗示) 。
以上行為因實際嚴重性不同而引伸的刑事後果分別很大,譬如淋油和實際縱火,據一些資料顯示(太陽報2006/01/21) 就淋紅油而論,有一些收數公司專招攬未成年的中學生以每戶一百元的酬勞為他們淋油,是覷準即使他們被警方拘捕,亦只會被判警司警誡。對於被淋紅油的家庭所產生的恐懼和心理壓力,是不成比例的。
作為一般市民,面對非法收數戶滋擾,我們最直接會求助警力的保護,但警察只是執法人員,而動員警力的協助,讓警方明確知道有人觸犯刑事法例是最有效的,以下我會簡單列出一些與非法收債活動直接有關的刑事法例。
讓讀者明確知道可以用什麼法例動員警力,然後我再會討論在實務上如何最有效動員警力的保護。
作者:李敬威 2009/08/17
我被一些有組織的人滋擾,很陰濕每事皆以暗示,表面無法有證據,我該怎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