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賽馬會與澳門賭場的利益結構

此文的源起:
在過去一週的戒賭過來人互助小組中,我們討論了一篇蘋果日報的文章,題目為 :「賽馬日加五天 開綠燈」。當日出席小組約有25人,大部份為戒賭過來人或正在努力戒賭人士。在討論是否贊成增加五個賽馬日的問題上,涉及馬會的主要論點:即在暑期沒有賽馬時,香港馬迷也會另外尋找消閒活動,尤其會到澳門賭場下注。 另外,馬會亦提到「港人去年(2008年) 在澳門賭場輸掉200億,在沒有本地賽馬的暑假,香港人在澳門輸的錢特別多…增加賽馬日,或可搶回流失的投注額及稅款。」(蘋果 2009/05/28, A8) 。

這個討論如此便牽涉到香港賽馬會與澳門賭場的利益結構的問題,在小組的討論中,我發覺不少組員對兩者沒有不同的概念,亦往往對馬會的動機作出有點過份了的陰謀論推測,故此,我希望藉文章對兩者的利益結構作一簡介和比較,讓日後討論時會可以更客觀公正。

讓我們由香港賽馬會開始 :

(1) 香港賽馬會(2007/2008 公開財政報告)

  1. 此年度馬會的總收入(Turnover) 為109,222(百萬) ,首先從以上抽出1780(百萬) 為慈善信託基金。
  2. 餘下之數目分配如下 :
    • 81%為彩金(派彩給投注人士)
    • 19%為馬會收入(Revenue)
  3. 此19%之馬會收入又作以下分配 :
    • 64.1%為給香港政府之稅項
    • 15.8%經常性慈善用途
    • 4.7%獎券基會(慈善用途)
    • 15.4%馬會的營運開支(工資及場地營運)
  4. 15.4%的馬會營運開支 :
    • 19% x 15.4% = 2.926%
    • 即是在19%的馬會收入當中,馬會實得的營運開支為2.926%(以營業額計算)
  5. 馬會為非牟利機構,由董事局掌管,共有12位成員,均由義務人仕任職,並無收取酬金
    • 管理委員會,由行政總裁領導,成員包括8位執行總監(受薪)
    • 馬會共有全職員工約五千及兼職員工約二萬人

(2) 澳門賭場收益分配結構(澳門博彩控股有限公司招股書 2008/06/26 P.93-94) 澳門特區政府據(澳門博彩法〉共批出3個博彩(賭場) 牌照,條件詳列如下 :

澳博
(美高梅金殿)

銀河
(威尼斯人澳門)

永利澳門
(新濠PBL)

發牌條件

 承諾投資額

46億港元

85億港元

39億港元

 年期

18年

20年

20年

 博彩稅 (按博彩收益)

35%

35%

35%

 年度定額稅金 固定博彩金每年 2,910萬港元
每年每張貴賓賭枱約29萬港元
每年每張大廳賭枱約14.5萬港元
每年每部電動/機械博彩機約970港元

公共基金 (按博彩收益)

發展及研究文化、社會、
經濟、教育、科學及慈善活動
1.60% 1.60% 1.60%
澳門特區的市區發展,
旅遊業宣傳及社會保障
1.40%  2.40%  2.40%

合共

3.00%

4.00%

3.00%

A. 年度稅金進一步分析

  • 每年固定金 2, 910萬港元分成365天 =〉7.97萬(約8萬港元)/一天
  • VIP賭枱每年每張29萬港元分成365天=〉794.50港元/一天
  • 大廳賭枱每年每張14. 5萬港元分成365天=〉398.00港元/一天
  • 電動博彩機,每年每部機 970港元分成365天=〉2.66港元/一天

由此可見,以上定額年度稅金只佔博彩收入的很少部份,(如大廳賭枱的稅金只是398.00港元/一天) 。 所以如估算總年度固定稅金為博彩收益之2%已算很寬鬆。

總括來說 : 從博彩收入中抽出來的稅金與慈善用途分配結構約為

  • 博彩稅 35%
  • 定額博彩稅約2%
  • 慈善及社會用途(3-4%) 4%
  • 總共是 35 + 2 + 4 = 41%

即 (100% – 41%) 59%的博彩收益便成為營運費用加利潤。(利潤很豐厚)

注意 : 澳門賭場經營與香港馬會不同,是牟利機構,利潤最終屬於般東自由分配範圍,致於股東會否把分配利潤部份作慈善用途,則是各股東的自由。

B. 一些有趣的問題

  • 以澳門賭場的博彩收益為例,其中59%的收益(營運費加利潤)為賭場股東自由分配,而總收益越高,股東最終的利潤就越高。
  • 以香港賽馬會為例 : 博彩總收益的84.6%(2007/08) 為香港社會所用(64.1%稅 + 20.5%慈善用途) ,只留下15.4%為營運費用,而馬會為非牟利機構,沒有股東得到金錢利益。
  • 假如我們可以用「陰謀論」解釋澳門賭場的政策動機(股東利益的追求) ,我們可否同樣以「陰謀論」解釋香港賽馬會的政策呢?
  • 誰是香港賽馬會的既得利益者呢? (陰謀論的主角) ?香港政府是最大利益者(64.1%為稅收) ,我們是否可以說香港政府希望推動香港賭風呢?
  • 此「香港政府」其實我們是指誰呢?曾蔭權?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其實我們是在指誰是幕後的黑手呢? 「他們」為何要這樣做呢?「他們」是否真的會得益呢?

作者:李敬威

家人有賭博問題,如何自處?

在眾多的熱線求助者中,約佔7 – 8成都是針對家人賭博問題而來電求助的。面對屢勸不改的賭博習慣,一次又一次的債務臨門,家人實在惶恐不知所措。此文希望提供一普遍性的指引,讓受賭博困擾的家人對如何處理有基本認識,但仍鼓勵你們向各賭博輔導機構求助。因為這挑戰實在是比你想像巨大,及遠超過你能力所能應付的。

  1. 不要企圖控制賭徒的一切

    這樣不旦沒有效果,只會令你更加不快樂。
    其實讓大家的衝突升級一般都不會帶來好處,會使作為家人的自己壓力過大,久而久之,會失去應付此問題的耐性及心理力量。

  2. 先照顧好自己

    注意身體健康、舒緩情緒壓力,才有力量幫助家人脫離病態賭博。
    要知道家人從脫離病態賭博到重新建立一個健康的新生活,往往要花上半年至數年時間,所以這是一場持久戰,家人的自保及照顧好自己尤其重要。

  3. 勿協助賭徒向借貸公司隱瞞事實

    此舉不但觸犯法律,更無法令賭徒有效地改變過來。
    只有協助賭徒以誠實的態度面對人生,才會有長遠的效果,所以家人若陪賭博人士一起以謊話處事,對他/她不會有任何正面幫助。

  4. 明確地表示不支持及反對賭博行為

    例如不要稱讚贏了錢的家人,接受用贏了的錢購物或慶祝,不向家人提供賭本讓他賭博等。
    因為賭徒日後在要求家人代還債務時,常以此輸打贏要的藉口,認為賭博並不是甚麼問題,令以後的輔導工作更加困難。

  5. 情緒上支持他

    聆聽他的困難、用肯定的口吻鼓勵他面對問題等及協助他負起自己的責任。
    其實,讓賭博人士有信心向家人真實地把問題和盤托出及保持溝通,已是事情的最大轉機。

  6. 鼓勵彼此互相溝通

    鼓勵對方說出自己的困難,切勿不斷指責和要求對方認錯,這只會單方面將對方愈推愈遠,使他更缺乏勇氣面對你及面對問題。
    在一個高度指責的氣氛下,賭徒是不會把他/她的困難和盤托出的,更可能的後果是逃避溝通或以一個接一個的大話來避免衝突,這只會對各人的關係產生更大的破壞性。

  7. 注意財務處理

    在取得賭徒的同意下,協助他管理家庭財政,如接管家庭入息、限制他的支出; 通知銀行及財務公司取消借貸等等。 此外,切勿簽署任何你不明白的文件或誤作擔保人。
    家人為賭博人士接管經濟必須在他/她同意的大前提下進行,否則只會適得其反。

  8. 注意自身安全

    必要時,你可以將重要證件及財物影印及收在安全的地方,提防家人擅取及方便自已隨時帶走。 如果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脅,可報警求助。 如需緊急住宿服務,更應盡快與各賭博輔導機構求助。
    家庭成員的衝突、受到收數公司或大耳窿的滋擾是相當難處理的,也可能引致人身安全的問題,請及早求助,求助熱線 2703 9811

  9. 協助賭徒面對及承擔自己的責任

    盲目替賭徒還債並不能有效地幫他戒除賭癮。
    在我們的經驗中,一般來說,家人都會傾向於幫賭徒解決債務問題,希望賭徒從此洗心革面,但我們的眾多經驗顯示,家人輕易幫賭徒解決債務問題,下一次出現的債務 住住比前次更大,並對賭徒的改變幫助不大,甚至會把問題惡化。

  10. 協助賭徒對金錢上有正確的觀念

    很多賭徒會覺得先用金錢解決目前的一切困難,但家人應協助賭徒了解這樣並不是長遠解決方法,並鼓勵他們透過其他方法解決困難。 避免不斷責怪及追究賭徒輸了的金錢,以免賭徒以此作為賭博的藉口。始終,衝突及責難只會引來逃避或謊話。 協助賭博人士對金錢的觀念改變是很重要的一環,但也是一個漫長的歷程。

作者:李敬威

離異父母如何影響子女心理

當婚姻出現離異,子女在離異的過程中,目睹父母情感冷卻,以致毗離,是一個錐心刺骨的傷痛經歷。 許多時候,離婚配偶為了處理自己的打擊和情緒,已經自顧不暇,對於子女有兩種極端的反應。 有些父母閉口不言,對子女說:『這是大人的事,你不要管。』於是有一天子女忽然看見父母吵了一頓,父親執拾行履就孑然離開了,再也見不到這位曾經日夕相對的親人,這份失落是一個嚴重的創傷。 另一種極端是父母把子女拉下戰陣,天天訴說對方的不是和自已的委屈,甚至咨詢子女應否離婚,把子女捲入強烈的情緒漩渦,對子女會產生另一種心靈的創傷。

可以這樣說,在和平及理性的氣氛中結朿一段婚姻是極少出現的事,所以在子女面對的以上兩種極端反應的範圍內,我們很難說得上婚姻離異會對子女帶來甚麼好的或正面的影响,除非那是一段長期高度衝突或極不正常或健康(可能有各類Abuse出現的婚姻) ,我們才可以能說離異能對子女產生正面的影响。 所以,以下的討論只能集中在不良或負面的影响上,又或者是如何減低不良的影响吧。

首先,我們可以就 Grossman T.B(1986) 提出的[離異家庭的惡性循環] 了解一下離異經歷中的情感關係。 一對父母在面對衝突而步向離異,在離婚前後會感受到很大的壓力,在家庭中或在子女面前多數會表現出疲累或沮喪的情緒,子女可能未能充份了解父母所遇到的壓力,會傾向視父母的表現為泠漠或怒忿,面對心智未成熟的子女。很容易誘發憤怒的情緒或叛逆的行為表現,對於本來已 情緒受困的父母,會視子女的表現為頑劣或搗亂,產生更多的責難,再引致子女更大的憤怒及叛逆,對家長產生更大的情感壓力而誘發更情緒化的反應,而產生一個惡性循環,這是一個離異家庭經常會發生的現象。

在說明以上的情緒循環背景下,現在會一一列出影响子女適應離異家庭的一些重要因素。
1.如何向子女傳遞離婚的訊息: 如父母在這方面處理不當,比如閉口不言,或過於情緒化,把子女拉入戰陣,又或借子女的參與去做離異的決定,又或沒有向子女保証父母與子女關係的不變等,都會使子女無所適從,悔咎終生,或有被拋棄的感受,對日後的生活適應有很大的負面影。
2.同住父母(或指有[撫養權] 的父母) 自己的情緒困擾對子女影响,可能在子女的主觀感覺中,同住父母是自己在家庭變遷中唯一的親人,唯恐再度失掉這個親人,他們會變得焦慮,緊張,反叛或出現討好行為。 同住父母需要對子女有很大的諒解和支持,才能協助子女疏導情緒困擾。 可是最棘手的情況是同住父母自己也深受情緒困擾,出現過寬或過嚴的管教,甚至表現出一些不良現象; 諸如成人倒退,倚靠子女作自己的情感慰籍,父母子女角色互換,催逼子女成長等現象,令子女蒙受過重的心理負擔。
3.離異父的關係質素及合作能力: 很容易了解,亦有不少研究指出,離婚父母持續性的衝突對子女簡直是一場惡夢。 父母當暫時放下私人恩怨以子女的福祉為重,放棄爭鬥,語言中傷,投訴,呷醋等鬥爭行為,子女才能重拾和諧安寧。 而定期有質素的探訪(非同住父母) ,保持與非同住父母的親子關係,都是協助子女適應離婚,重建自尊和信心的重要元素。
4.離異家庭子女與原先家庭、鄰舍、朋輩之友善關係: 對於離婚子女來說,家庭離異本身巳是一大變遷。 為了協助子女適應,最好安排是盡量減少生活上其他變遷,比如父母分離,最好兄弟姊妹不要分離,以免產生多重失落的困擾,所以一切安排以最少變遷為原則(The Least Change Principle) ,讓小孩仍可享有鄰舍、學校、同學師長等熟習的親愛關係,減少適應困難。

總括來說,對於子女,父母的離異本身就是一個很情緒化和極大變遷的經歷,就是作為成年人的父母,都相當難以適應,更何況是年紀小小的心靈,一方面又似懂非懂,一方面又要適應整個生存世界的變遷,離別其中一位父母,生活在同住父母情緒困擾的家庭內,實非易事,所以我們只能期望把負面的影响減至最少,實在談不上正面的影响吧。 所以,適當的使用家庭婚姻調解服務可以客觀地為子女創做比較理想的適應條件,而接受離婚輔導服務則可以在情緒上幫助父母及子女在新生活中的適應。 反觀現今一般核心家庭的離婚率高達50%,在人間夫妻關係的離離合合巳是很實在的可能,有很多夫婦也許不能共渡一生一世,但父母子女的關係,卻是一生一世的,所以在離異中好好處理子女的安排至為重要。

參考資料:香港家事調解專業手冊 香港公教婚姻

作者:李敬威

婚姻離異及家事調解淺介

引言

在從事問題賭博個案輔導中,經常會遇到賭博及欠債的破壞力過大或痛苦的關係過長而最終婚姻破裂,無法修補而以離婚結束。 在決裂及離婚的過程中,往往會涉及很多財產分配的爭議,比較更複雜的問題往往牽涉到子女的撫養及他們的福祉問題。 以上的問題都是難以解決的,離異對當事人雙方已是極困擾及情緒的問題,衝突和爭議更令情況火上加油。

對一般人來說,面對以上問題,許多時候都會以對簿公堂來解決(家事法庭) 。 然而,近年來有一種新的社會資源可更有效和更深入解決以上問題,這服務稱為[家事調解] Family Mediation,是結合法律、輔導與和解專業的一門離婚專業服務,很值得在此作出推介。

就這個題目,本文會分為五個議題作介紹 :
1.家事調解的理念和精神。
2.比較四類家事調解模式及其效益。
3.家事調解及其他有關專業的比較和異同。
4.家事調解相對於其他有關專業的優點何在 。
5.離異父母如何影响子女的心理。

(1) 家事調解的理念和精神

要談什麼是家事調解的理念和精神,可能應從何謂家事調解說起。

「家事調解是一個非對立性,爭辯雙方平心靜氣坐下來協談,產生共識,解決衝突的合作過程。」(P.31)

這個過程需要借助一位受調解專業訓練的家事調解員,以中立、持平的第三者角色協助分居或離異雙方尋求共同的關注,關創方滿意的調解衝突方案,作出分居/離婚後子女生活、探視、教養、居住及財務分配各種安排。

在一般傳統的離婚案件,是以法律訴訟的方式處理,離異雙方各找代表律師,對簿公堂,更會不斷找出對方的弱點和錯處,以增加自己談判的籌碼,往往在經歷訴訟之後,雙方會增加不少心理壓力,並強化雙方的誤解和仇怨,所以傳統的離婚訴訟未必是最好的處理方法。

除了訴訟解決離婚問題,其實亦有其他的方式,比如仲裁,即依據一裁判程序解決糾紛,最終依賴仲裁者作出決定如何解決爭議。

另一方式是談判,爭議雙方或各自選出代表自行通過一連串交涉、討論、游說、教育、討價還價去解決爭拗的糾紛,當中並沒有中立第三者調停。

另一種方式是個案評核報告,雙方的糾紛交由一位有相關專業專長的第三者,把全部事實、資料、來龍去脈、各方立場評核審斷,然後以專業眼光寫出報告,決定爭拗如何解決。

和以上種種作出比較,就更易顯示出調解服務在理念,精神及實踐上的異同。

調解服務有別於以上種種方式,此方式是靠賴爭議雙方自願參與,透過一連串雙方認可及自主程序,和平地交流雙方爭議背後的隱憂、苦衷、關注、願望,受訓的調解員完全不為雙方作任何決定,反而協助對談過程順利,流暢,雙方有足夠空間表達和聆聽,發掘大家共同目標和共同的關注,自願妥協,尋找雙贏方案。

正因為離婚並不單單是一椿取消婚約的法律程序,而是一個充滿強烈情緒和多層次心理衝突的家庭危機,所以,透過家事調解,家事律師和輔導專業人員都渴望協助離異雙方降低對立和敵意,達致互諒互讓的雙贏協議。

另一方面,家事調解的理念精神,是強調夫婦關係或許會在取消婚約後結朿,但父母親職關係卻是終生不息的。

也因為要能達到雙方滿意,故此,其理念精神亦包括
1.針對事不針對人。
2.糾紛的事主有機會參與磋商、表達、和議決影響自己未來的決定。
3.各事主內心的心理矛盾和情感需要都獲得聆聽、接納和確認。
4.盡量以創意方案去解決雙方矛盾。
5.在解決矛盾時盡量依據雙方認同的客觀準則作解決方案的原則。

總括來說,若以其他衝突疏解模式比較,便會特顯家事調解模式以下的最重要理念精神 :
1.自願和自決,不靠其他人為自己作裁決。
2.雙方高度參與。
3.第三者(調解員) 保密、中立、持平。
4.在複雜、傷痛的離婚歷程中 尋求父母雙方及子女各方的最高利益,達致雙贏。
5.從離婚到再婚的家庭發展,減低危機,促進過渡期適應,重組家庭和重建新生。

(2) 比較四類家事調解模式及其效益

這個問題考慮到在四類家事調解模式中,那個最”有效”

首先,問題在於何謂”有效”? 是否指最快完成調解? 是否指最容易或順利地完成調解,又是否指所有參加者得到最清楚指引整個進程呢? “有效”又是否指最有成本效益呢? 又或者”有效”是指完成調解後各方的關係能達至最長久的和睦合昨,各方得到最高的利益呢? 又或者是兒女們的利益得到最大保障?

以上的問題很煩,但就正正顯出四個不同家事調解模式的目標、方法、理論、價值方向之異同。 簡單來說,選擇怎樣定義”有效”就差不多可以回答那一個家事調解模式最”有效”,也同時答了”為甚麼”的問題了。

然而,我本人仍是認為加拿大多倫多大學的艾榮教授的治療派家事調解模式(Therapeutic Family Mediation Model) 最為”有效”。 原因是此模式最着重治療或當事人情感的成份(心理) 。 以本人的心理輔導經驗,我十分讚同當事人往往會因為心理情感的受傷原因,而作出很多非理性的決定,非常不利達到各人最高利益的方案,亦容易在日後不願繼續所達成的方案,而且,心理情感問題不好好處理,日後亦不利長遠實行父母的責任。 當然,這看法亦是直接與本人選擇何為”有效”決定的。 正因為”有效”的定義直接影响何種方法最”有效”,所以可以說,四個模式都各有各”有效”之處。

以下,會討論各模式的特色及其”有效”之處。

(1) 結構式調解模式(Structured Mediation Model)

此調解模式的始創人詹高拿(O.J. Coogler) 本身是一名律師,也因他曾經歷痛苦的離婚過程,所以他後來發展出來的調解模式法律色彩較重,情感處理未有受到特別關注,反而是以清楚、詳細的架構和程序,指引使當事人參與一個以理性和共同合作為主導的調解過程,承擔個人責任,從而達成協議及解決衝突。

因為Coogler的法律背景,調解傾向會充份處理很詳細的利益分配問題,而在未能達成協議的地方,便會利用仲裁的方式解決,這點是其他模式所沒有安排的。

總的來說,此調解模式是十分清及有效率的,故此亦是比較經濟的,”有效”是指效率而言,但其缺點就是未有對情感方法有充足的處理。

(2) 約翰. 軒斯的調解模式(Haynes’s Family Mediation Model)

此調解模式的特點是把勞資調解的手法結合於家事調解模式的發展和實踐中。 軒斯博士認為調解員需要對離婚階段,當事人的情緒反應和需要,離婚適應過程和法律方面的知識等有所掌握,並應用於離婚調解過程當中,同時協助當事人適應離婚的過程。 此外,他主張調解員需借用離婚過程的心理知識,以評估當事人是否已準備離婚和是否已準備好參與調解。

另外,他認為調解員擔當一個管理談判過程的角色。 這包括與當事人進行個別會談,探索他們各自的個人利益和需要,比較他們的立場,幫助他們表達未有表露出來的需要和議程等。 為促進一個公平和成功的協議,調解員會穿梭於當事人雙方之間,為他們互相傳達議案,修訂個人立場,促進雙方明白對方的利益所在,發展共同目標,從一系列的解決問題方案中,找出能夠給予當事人雙方最大個人利益及共同利益的方案以解決糾紛。

在權力的考慮上,軒斯博士認為調解員的角色不是完全中立,而是小心平衡當事人雙方所擁有的權力。 於整個調解過程中,調解員需要不斷評估雙方擁有權力的範疇,發展及施行能幫助平衡雙方權力的策略。

但在軒斯博士早期的調解理論中,他主張調解員會兼顧治療者的功能,處理當事人的情緒課題。 但在他後期的學說中,他的看法有所轉變。 他指出,調解員一定需要處理衝突中有關的情緒才可化解衝突,其實是一個神話。 他進一步認為於調解工作中把社會工作解決問題技巧跟治療技巧混在一起,會阻礙調解員和當事人集中談判實務方面的協議及糾紛的終止。 此就突顯了此調解模式及治療派家事調解模式(Therapeutic Family Mediation Model) 之相似但不同之處。 有關此兩個模式因很相似,所以相似之處在此不重複,而其最大的不同,就是在於其對治療參與的看法和着重。

(3) 促進性調解模式(Facilitative Model of Mediation)

最後,我們談到此一模式的特點和效益。 它最大的特色在於其”利益(Internet)” 為本取向,鮑爾教授提出,促進性調解模式的主要目標是協助當事人雙方把他們的立場和法律權益導向的談判,並促進當事人雙方界定及處理實務上,程序上,心理上的利益糾紛,從而讓他們的需要和利益得到最大滿足,以及達成公平合理的協議。

促進性調解式的主要特點是為調解過程提供架構,並發展出一系列的技巧去處理調解過程中每一階段的要求。 此外,模式中也有明確地提及調解員的角色和功能,以及清楚描述調解員如何運用各種技巧以協助調解進程,促進達成調協議。 所以,就其成本效益上,也不失為一個很”有效”effective的方法,只是,所欠缺的仍是治療方面的關注,其相方日後關係的發展及父母職責的穩定性,不如治療派家事調解模式結果的長遠穩定及關係良好。 所以,我仍認為治療派的效益為最好。

家事調解及其他有關專業的比較和異同

家事調解 輔導 訴訟
操業者 調解員 輔導員 律師
時空焦點 處理現在及未來 處理過去,現在及未來 處理現在及未來
目標 雙方自願協商,尋求滿意的解決方案 促進個人成長,建立現在及未來的適應力 為代表一方爭取最大利益
特色 整體利益為本 案主為本 單方利益為本
理念 理智處理離婚,提倡永遠公平 案主心理健康 捍衛代表在法律上的權益
工作員角色 公正和持平者 治療者 法律顧問
入手點 洞悉雙方的分歧,利用協商,達致共識 使案主個人反省及行為的改變 為案主爭取權益
處理手法 界定問題,提倡合作 使當事人對問題深入認識,當事人有所領會 由律師將案件搬到法庭
情緒處理 鼓勵案主控制情緒 為案主疏導情緒 適當轉介
策略 爭取雙贏 治療為本 勝負策略
案主參與 案主為解決本身問題的專家 輔導者是專家 代表律師主導
優點 增進長遠合作,成本較低 案主成長及自我反省 處理高敵意糾紛,緊急個案

家事調解(相對於其他有關專業的優點何在)

首先,這裡指的其他專業,是指(相對於定事調解專業) ,其他兩個相關專業為法律專業(指律師和法庭) 及輔導專業(指輔導員,社工及心理治療師) 。 在課程筆記(頁八) 及課本(頁98-99) 都有詳細列表比較,共分12個方面作比較,譬如 : 操業者,時空焦點,目標特色,理念,工作員角色,入手點,處理手法,情緒處理,策略,案主參與及優點的比較。

我實在沒有辦法表達這些比較能比筆記或課本的列表更清簡潔。 所以,如果在裡把比較列表再寫一次,我覺得意義不大,亦非本題目所期望的回答方式。 故此,我曾集中討論題目的後半段,即[我認為家事調解有何優點?]

經濟效益及省時 (主要優點)
在一個現代化的都市如香港,在傳統上和法律上,婚姻離異及子女生活安排的問題,其實最終都得在家事法庭處理的,因中間產生許多權益與法律的安排,其本質是民事法的。

但我們都知道,在香港,法律專業(律師,法庭及輔助法律人員) 的成本都是昂貴的,無論是由當事人們付出或由政府(社會) 付出都在本質上是最(比較其他二個專業) 昂貴的。

因為其本質上的昂貴,會直接產生二個問題:
1.當事人的負擔能力或社會的成本問題
2.因其昂貴,所以只能在合理的成本下只提供核心服務,即法律的功能,而不可能關顧到當事人們(包括其子女) 的情緒問題及長遠合作或子女長遠利益等。 這些不法律專業人員有能力處理的事情,也非他們的收費服務範圍,亦非他們的工作目標。

正如前面提到,婚姻離異在現代的國家或城市,在本質上是一個法律或雙方(或多方) 權益的問題,所以法律專業的參與是不能避免的。 單單由輔導專業去處理,因中間許多法律及雙方權益的問題,是輔導專業的背景所缺乏的。

但要提供更好,更全面及更有有效(因為往往雙方權益問題背後是未解的情緒問題) ,單單法律專業亦是否足夠的。 所以一個分工紉的模式自然更為理想,即法律方面的工作由法律專業去負責,情緒方面的工作由輔導專業去負責。 這樣的分工,一方面有更高的成本效益,另一方面也對當事人們的長遠利益比較有幫助。

但其中亦會產生一些未能解決的問題,主要是來自法律專業和輔導專業的不同訓練背景所產生的溝通問題,和期望(expectation) 問題。 而兩者的工作目標亦各有不同。 似乎要達到 二者合作無間,另一個介乎兩者訓練的綜合轉業會更為理想,亦即家事調解專業。 一方面有輔導專業的訓練背景,對情緒相關的問題有一定的敏感度和處理能力,亦對婚姻法及相關法律有一定的認識和訓練,而在工氦目標上,更以調解而達成各方(包括子女) 的長遠村首為目標,所以是更理想和更有效首的相關專業。

但其中亦有一些問題要考慮 :

在法律及當事人權首方面,家事調解員的法律專業訓練可能未能如律師的深入,因此有些困難的問題未必能給與當事人足夠或正確無誤的法律意見,而在眾多的離異個案中,亦會有一些個案是高度爭拗及敵意、涉及暴力恐嚇、權力不均、大量複雜的財產糾紛以及需要緊忍禁制的個案。 或者其中一方是刻意迴避及不負責任的,都會使家事調解專業人員的工作遇到極大困難。

而另一方面,從情緒處理的需要來看,一般大多數的家事調解專業人員都來自輔導專業,所以一定程度的情緒處理不會構成太大壓力。 然而,更容易出現的問題可能會是調解人員過份的情緒處理的參與(又或是擔當一定程度的治療者角色) ,容易把調解和治療的目標混淆,從而未能有效的達致最終的和解,亦令當事人迷失工作方向。

作為一個小結,我認在婚姻離異的問題上,家事調解專業(作為法律專業及輔導專業的綜合或中介者) 有其很大的優點,但我亦認為單單家事調解專業的服務是不足夠的,更理想的模式可能是以家事調解為主導而建立綜合的服務模式會更為理想,就正如課本(頁102) 提到的團隊及一站式服務提供模式更為理想。

公教婚姻輔導會婚姻調解處所提供的一站式團隊服務,就能有效地以家事調解專業為核心,分配及提供適切的輔導及法律服務。 一方面又能達到最有效的資源利用,而另一方面亦可避免輔導工作與家事調解工作目標的混淆。 實在能在充份效益的前題下為當事人提供比較全面及顧及其本身及子女們長遠利益的服務

(完)

作者:李敬威

以賭制賭,是否可行?

以賭制賭有成功先例嗎?

港府一直強調,設立官方認可足球博彩途徑的唯一目的是為了打擊非法賭波活動。本文嘗試引用一些外地和歷史經驗予以回應。

以打擊地下賭博活動為主要理由來考慮開放賭禁,在國際社會中較為少見,除非地下賭博活動引致更為廣泛及嚴重的社 會問題。例如在泰國,大量軍 警牽涉其中,貪污嚴重,威脅政府管治威信;又例如日本,因近年來本地足球業商業化發展迅速,黑幫介入危機日重,這些才是當地政府考慮開賭的壓力所在。否則,只有當政府財政緊絀,方才出此下策,例如早期的加拿大。德國的賭風雖然不弱,但由於地方政府財政穩健,官方遂能抵擋放寬賭禁的引誘/壓力。除了庫房赤 字,香港面對開放賭禁的壓力根本遠低於其他社會,港府如此言不由衷,不是有損誠信嗎?

港府能否列舉一些外國成功經驗,證明以賭制賭湊效?這裡卻有現成的失敗例子有待回應:據澳洲的研究估計,多年來地下博彩額佔全國總博彩額的四份之一;至少到2010年,仍會按比例穩定地增長。當然,由於這數字是關於非法博彩,相信真實數字遠超此數。正如香港賽馬會也承認外圍投注額是合法金額的九成,但英國博彩公司推算外圍比合法的高出六成有多。本地支持政府開賭的官員和學者最愛以中國大陸為「典範」,事實卻是,專家估計亞洲區三大主要非法外圍賭注來源地之二,正是日本和中國大陸 – 兩地都設有官方認可博彩途徑,外圍賭注卻跟合法的攜手並肩邁向明天。泰國政府亦承認以賭制賭不會湊效,加上缺乏廣泛民意支持,最終擱置認可賭波提案。

政府要打擊的地下莊家都遠在境外。亞洲並沒有像歐盟屬下的European Gaming Organization之類的高層組織去規範跨境非法博彩活動,只能各自為政。早前香港和澳門之間的爭拗,已反映跨境合作的悲觀前境。更有甚者,亞洲區新興的地下莊家集結地是柬埔寨和菲律賓,前者已經拒絕加入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OECD)召集的專案小組,規管跨境非法賭博及洗黑錢活動。加上因為當地政府近年加強施壓而不得不另謀出路的歐洲莊家紛紛湧入亞洲,試問單靠本地的以賭制賭,怎樣對抗舉世雲集、大部分躲在虛擬世界的跨國地下莊家?

怎樣應對網路博彩?賭業昌盛的兩大國家有南轅北轍的取向:澳洲是首個建立網路博彩合法化完整制度和市場的國家,美國迄今卻仍致力於立法嚴禁,加拿大 也不敢輕舉妄動。將網路博彩合法化,澳洲鄰邦紐西蘭本來早在1996年已經就緒,但因社會反彈太大而臨江勒馬。澳洲實踐過後,邦政府稅收固然增加,但卻釀 成邦與邦之間的惡性競爭 – 牌照愈發愈多,規範愈放愈寬,稅率愈訂愈低 – 還可以談甚麼以賭制賭?(這 會否是港、澳兩個特區的未來寫照?) 到今天澳洲國民還在追問:網路博彩合法化對社區有何利益可言?研究顯示,到2000年各邦政府已簽發了22個網路博彩牌照,但大家依然可以在七百多個不被 政府認可的博彩網站上投注,它們來自二百多家公司,而非常諷刺的是,當中不少公司跟一些已有牌照在手的國際娛樂業鉅子有伙伴關係(例如America Online),但由於產權與伺服器供應者所在地無從稽考,自亦無從取締。事實上,澳洲正因此而陷入一場憲政角力 – 聯邦政府在總理的支持下希望能立法將有關法例擱置五年,先仔細研究合法化所造成的社會衝擊;食髓知味的邦政府自是一方面積極抵抗,另方面積極地繼續發牌 ──當然,為的是稅收,不是甚麼以賭制賭。

今天民政事務局自認為最有力的以賭制賭成功先例,是七十年代以六合彩取締字花。但民俗學家早有研究說明,令字花式微的是廉政公署,嚴厲的肅貪運動令 字花廠失去包庇勢力,大鱷無地能容,1975年起已逐一離場。政府愛以字花為例,能否公佈數據證明自1974年廉署成立至1976年七月六合彩開彩之時, 字花是猖獗橫行、方興未艾還是已路末途窮?別忘記早在1962年起港府已開辦獎券、多重彩等認可博彩,十多年來都未能取締字花而以失敗告終。1975年後尚有少量字花散莊久延殘喘,六合彩開辦後亦未能將之根除;替字花蓋棺的是半年後(1977年二月)通過的賭博條例,嚴禁報刊登載非法賭博消息,字花始告消聲匿跡。與其說是取締,不如說是六合彩取代了早已式微的字花的肥缺來收受豐厚的民間賭博開支。今天建議開賭的是歐洲足球,本身又是正常體育活動,港府有沒有可能壟斷賭波資訊的發放?港府又有沒有可能嚴打離岸地下莊家的包庇者?以禁絕字花為例之前,何志平局長有否先重讀相關歷史?

目前,反對政府開賭者集中戰線在認可賭波會惡化病態賭博,但政府一直承諾會投下資源予以補救,支持政府的學者更譏諷個人病態不是阻礙整體政策的理由。這裡補充一些不一定是個別病態問題,卻會因政府開賭而帶來更廣泛的結構性社會變遷。北美研究證明放寬賭禁直接導致其他娛樂事業萎縮,諸如電影業、主題公園等,並直接導致罪案率上升至少3%。澳 洲研究顯示賭徒人口集中在低中收入人士、年長者及接受公共福利人士,賭博開支佔這些家庭的可用收入比例,從七十年代中至今,以雙倍增長;他們更會減低家庭 在教育、醫療衛生、社區性慈善捐款等支出來儲備賭本,減少參與義務工作,反而在煙酒方面的消費增加。至於所謂個人病態,同樣可演變成結構性負擔:1999 年博彩業在澳洲創造了32億美元的經濟利益,卻耗費了29億美元來應付因開放賭禁而帶來的社會問題,以同一標準和同一時段比較,吸毒和酗酒所耗費的社會成 本分別是8.9億和24億;美國有研究指出,每一位嗜賭者每年虛耗社會成本達一萬五至三萬美元,這數字僅包括他們因嗜賭而損失的生產力,以及用於規管、拘控和監禁因嗜賭而犯法的各種罪犯;有保險公司計算,因嗜賭而引致的保險詐騙,每年損失13億美元 – 但千萬別忘記,開賭的收益直入政府及博彩公司庫房,大部分社會成本卻是由社區分擔。

當博彩稅進一步成為政府的結構性收入之後(從1992-96年,加拿大因開放賭禁令政府的有關稅收增加167%),港府如何泥足自拔?北美經驗證明賭稅增加後並沒有令政府增加對普羅百姓的發展投資(諸如教育、衛生),反而在加拿大,主要從下層賺回來的稅收(研究顯示放寬賭禁後低下層家庭的賭博開支是中上層的四倍)令不少省政府寬減、或至少停止增加對中上層的徵稅;美國九十年代放寬賭禁後短短數年,絕大部分州政府用於經辦其中一種主要賭博活動的開支,都遠超用於懲教、康樂、自然環保等的投放。這當然不是個人病態,但算不算是結構性的社會病變?

地下賭博應否、能否、怎樣禁絕是另一個大議題,但政府取態極容易令其衍生性不必要地擴大和失控。二十多年前西德政府考慮放寬賭禁,思想導師哈貝瑪斯力斥官方開賭是既當規管者又當推廣者,用增加收入的「理性」,取消了社會上對賭博僅餘的社會禁忌,其患無窮。西方觀察家曾用「貪婪的政府」來 形容亞洲的賭風之源:政府開賭不單為賭業多添一名競爭者,甚至為主流社群提供了入門訓練,直至賭徒足夠成熟、群結(differential association)而轉往地下世界,亞洲政府惟有將賭禁愈開愈寬而從未有收斂的傾向,飲鴆止渴般將問題惡化,是否也是這個亞洲魅力之都的宿命?

(本文以一前作為基礎修訂而成,請參看〈以賭制賭的外地及歷史教訓〉,《明報》2002年11月30日。感謝何智權同學代為搜集資料。)

羅金義博士 在2002年11月30日發表

以賭制賭在外地的歷史與教訓

港府一直強調,規範賭波的唯一目的是打擊非法賭波,本文嘗試引用一些外地和歷史經驗予以回應。

以打擊地下賭博活動為主要理由來考慮開放賭禁,在國際社會中較少見,除非地下賭博引致更廣泛及嚴重的社會問題。例如在泰國,大量軍警牽涉其中,貪污 嚴重,威脅政府管治威信,又例如日本,近年當地足球業商業化發展迅速,黑幫介入危機日重,這些才是當地政府考慮開賭的壓力所在。

合法與非法賭博齊邁步

否則,只有當政府財政緊絀,方出此下策,例如早期的加拿大。德國的賭風雖然不弱,但由於地方政府財政穩健,官方遂能抵擋放寬賭禁的引誘或壓力。除了庫房赤字,香港面對開放賭禁的壓力根本遠低於其他社會,港府如此言不由衷,不是有損誠信嗎﹖

港府能否列舉一些外國成功經驗,證明以賭制賭奏效?這裏卻有現成的失敗例子有待回應。

據澳洲的研究估計,多年來地下博彩額佔全國總博彩額四分一,至少到2010年,仍會按比例穩定地增長。當然,由於這數字是關於非法博彩,相信真實數字遠超此數。正如香港馬會也承認外圍投注額是合法金額的九成,但英國博彩公司推算外圍比合法的高出六成有多。

本地支持政府開賭的官員和學者最愛以內地為「典範」,事實卻是,專家估計亞洲三大主要非法外圍賭注來源地其中之二,正是日本和中國大陸, 兩地都設有官方認可博彩途徑,外圍賭注卻跟合法的攜手並肩邁向明天。泰國政府亦承認以賭制賭不會奏效,加上缺乏廣泛民意支持,最終擱置認可賭波提案。

怎對抗虛擬世界莊家?

政府要打擊的地下莊家都遠在境外。亞洲並沒有像歐盟屬下的European Gaming Organization之類的高層組織去規範跨境非法博彩活動,只能各自為政。早前港澳之間的爭拗,已反映跨境合作的悲觀前境。更有甚者,亞洲區新興的 地下莊家集結地是柬埔寨和菲律賓,前者已拒絕加入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OECD)召集的專案小組,規管跨境非法賭博及洗黑錢。加上因為當地政府近年加強施 壓而不得不另某出路的歐洲莊家紛紛湧入亞洲,試問單靠本地的以賭制賭,怎樣對抗舉世雲集、大部分躲在虛擬世界的跨國地下莊家﹖

今天民政局自認為最有力的以賭制賭成功先例,是70年代以六合彩取締字花。但民俗學家早有研究說明,令字花式微的是廉政公署,嚴厲的肅貪運動令字花廠失去包庇勢力,大鱷無地能容,1975年起已逐一離場。

廉署令字花式微

政府愛以字花為例,能否公布數據證明自1974年廉署成立至1976年7月六合彩開彩之時,字花是猖獗橫行方興未艾還是已路末途窮﹖別忘記早在 1962年起港府已開辦獎券、多重彩等認可博彩,十多年來都未能取締字花而以失敗告終。1975年後尚有少量字花散莊苟延殘喘,六合彩開辦後亦未能將之根 除。

替字花蓋棺的是半年後(1977年2月)通過的賭博條例,嚴禁報刊登載非法賭博消息,字花始告消聲匿跡。與其說是取締,不如說是六合彩取代了早已式微的字花的肥缺來收受豐厚的民間賭博開支。

今天建議開賭的是歐洲足球,本身又是正常體育活動,港府有否可能壟斷賭波資訊的發放﹖港府又有否可能嚴打離岸地下莊家的包庇者﹖以禁絕字花為例之前,何志平局長有否先重讀相關歷史﹖

澳洲開賭 罪案率升

目前反對政府開賭者集中戰線在認可賭波會惡化病態賭博,但政府一直承諾會投下資源予以補救,支持政府的學者更譏諷個人病態不是阻礙整體政策的理由。

這裏補充一些不一定是個別病態問題,卻因政府開賭而帶來的更廣泛的結構性社會變遷。北美研究證明放寬賭禁直接導致其他娛樂事業萎縮,諸如電影業、主 題公園等,並直接導致罪案率上升至少3%。澳洲研究顯示賭徒人口集中在中、低收入人士、年長者及接受公共福利人士,賭博開支佔這些家庭的可用收入比例,從 70年代中至今以雙倍增長,他們更會減低家庭在教育、醫療衛生、社區性慈善捐款等支出來儲備賭本,減少參與義務工作,反而在煙酒方面的消費增加。

至於所謂個人病態,同樣可演變成結構性負擔。1999年博彩業在澳洲創造了32億美元的經濟利益,卻耗費了29億美元來應付因開放賭禁而帶來的社會 問題,以同一標準和同一時段比較,吸毒和酗酒所耗費的社會成本分別是8.9億和24億。但千萬別忘記,收益直入政府及博彩公司庫房,大部分社會成本,卻是 由社區分擔。

當博彩稅進一步成為政府的結構性收入後(92至96年,加拿大因開放賭禁令政府的有關稅收增加167%),港府如何泥足自拔﹖

北美經驗證明賭稅增加後並沒有令政府增加對普羅百姓的發展投資(如教育、衛生),反而在加拿大,主要從下層賺回來的稅收(研究顯示放寬賭禁後低下層 家庭的賭博開支是中上層的四倍),令不少省政府寬減或停止增加對中上層的徵稅。美國90年代放寬賭禁後短短數年,絕大部分州政府用於經辦其中一種主要賭博 活動的開支,都遠超用於懲教、康樂、自然環保等的投放。

這當然不是個人病態,但算不算是結構性的社會病變﹖

飲鴆止渴

地下賭博應否、能否、怎樣禁絕是另一個大議題,但政府取態極容易令地下賭博不必要地擴大和失控。20多年前西德政府考慮放寬賭禁,思想導師哈貝瑪斯 (Habermas)力斥官方開賭是既當規管者又當推廣者,用增加收入的「理性」,取消了社會上對賭博僅餘的社會禁忌,其患無窮。

西方觀察家曾用「貪婪的政府」來形容亞洲的賭風之源﹕政府開賭不單為賭業多添一名競爭者,甚至為主要社會提供了入門訓練,直至賭徒足夠成熟、群結 (differential association)而轉往地下世界,亞洲政府唯有將賭禁愈開愈寬而從未有收斂的傾向,飲鴆止渴般將問題惡化,是否也是這個亞洲魅力之都的宿命?

由 羅金義博士 在2002年11月30日發表

改善失控錯亂的行為,是靠決心?看DSM怎麼定義「病態賭博」

在 Blasczynski et al 1995 的論文中所提出的10個「問題/病態賭博治療方案的」成功因素中,其中一點是要讓求助者明白問題或病態賭博的性質是甚麼。筆者覺得這一點非常重要,亦是一般求助者或其家人,甚至是從事輔導工作從業員所忽略的。

我們不如就從(APA)美國精神病學協會所編定的精神問題診斷與統計指南(DSM-IV-TR, 1994) 中的定義談起。

對一般人來說,一個賭徒輸了很多錢,欠了很多債,家人朋友屢勸不改,會認為這個賭徒是一個不負責任的人,及是他的個人道德的問題。

但要知道,美國精神病學協會(APA) (DSM-IV-TR, 1994) 所定義的「病態賭博」本質上並非一個道德問題,它是歸類在「衝動失控的錯亂問題」之下。

簡單來說,這是一個對賭博的衝動失去自控能力的精神錯亂。

其實,每個人在大部份時間都有大大小小不同的衝動,例如,在上班工作時可能會有衝動想吃東西,或想睡覺,一般人都會自覺這是不適當的時候,可能影響工作表現或甚至失去工作,所以一般人都會運用意志力去控制這些衝動,如他不能控制這此衝動,他就有一個「衝動失控的錯亂問題」。

又舉一個例,譬如你在地鐵車箱看見一個衣着性感的女士,你內心可能有衝動去「摸一摸」她,但你不會這樣做,因為你知道會有怎樣的後果,假如你的衝動失控,你就有一個「衝動失控的錯亂問題」。

又舉另一個例,我們常會聽見有富家子弟或是名人會有高賣行為,這也是一種「衝動失控錯亂問題」。 我們會把它們歸類為道德問題嗎? 似乎這些表現都是超出當事人的意志所能控制的,若當事人無力控制這些衝動,對他們的道德怪罪又是否合理? 這是一般賭徒家人或輔導員很容易混淆的。

另一個相關的問題是,一個有問題或病態賭博的求助者來見輔導,如你追問他/她的經歷,他們大都試過多次戒賭而不成功的,他們從前戒賭都是憑着「意志」力去做的。 要記得這是一個衝動失控的錯亂問題,本質上來說,就是在「意志力」方面出了的精神錯亂問題,單單叫他要有「決心」戒賭有效嗎?足夠嗎?

在另一篇文章,我會較詳細討論「決心」、「動機」、「意志力」在戒賭上的作用和限制。

作者:李敬威

談賭博成癮的獨特性:有錢無錢、輸錢贏錢都會想賭下去的多重循環

賭博成癮作為一個心理問題的研究,比起其他成癮行為(例如酒精和毒品) 起步遲得很多。美國精神病學協會(APA) 首次確認「病態賭博」作為一個精神問題始於1980年的(DSM III) 精神問題診斷及統計手冊第三版內,至今只有20多年。

與其他的成癮行為比較,賭博成癮有一個很獨特的認知(Cognitive)面向,有學者(Dr. Norman Kruedelbach, Ph.D; NCGCII) 形容病態賭博就好像一隻狗追逐自己的尾巴,一直在轉,一直在轉,轉到自己頭暈眼花,力竭筋疲。

一個病態賭博的人士,在他手頭上有錢的時候會很想賭。然而,在他財務緊,急需金錢的時候,他更想去賭,這是第一個循環。

另一方面,一個病態賭博人士,在贏錢的時候會覺得可能運氣未用盡,所以會繼續賭下去試試運氣。然而,在輸錢的時候更加要賭下去,追回所失去的金錢,希望幸運之神就在前面眷顧,這是第二個循環。

當一個病態賭博人士的賭博生涯發展下去時,他的債務會越變越大,其累積損失亦越來越多,所以要用賭博來追回金錢的動機就越來越強,再引致損失和債務的不斷增加,這就是第三個循環。

這幾個循環加起來,叫一個有賭博問題的朋友靠自己的能力逃出來,實在談何容易呢?

作者:李敬威

問題賭博與病態賭博:談賭博成癮現象常使用的名詞

根據Pavalko (P.3-6, 2001) 的論述,在過去二十多年的學術討論,賭博成癮的現象共有三個常被使用的名稱 :

  • 問題賭博 Problem Gambling
  • 病態賭博 Pathological Gambling
  • 強迫性賭博 Compulsive Gambling

而往往它們都好像同義或近義詞般交互地被使用。

譬如成立於1972年的研究問題賭博的專業組織現取名為(National Council on Problem Gambling NCPG)是用了問題賭博的名稱。 但有趣的是,此組織在1990年前卻原本名為 (National Council on Pathological Gambling) (即用病態賭博取名) 。 據說,這名稱的改變由[病態] 改為[問題] 賭博,是希望讓普羅大眾明白賭博所產生的問題己遠超於[病態] ,而是一大堆周邊的問題已及問題的社會面向。

更有趣的是,在美國,每個洲都有直屬於NCPG這組織的地方協會,在1999年6月,共有36個地方協會,其中一半的地方協會(18個) 使用Problem Gambling [問題賭博] 為其機構名稱,6個使用了(Pathological Gambling) [病態賭博],而另外12個地方協會卻使用了(Compulsive Gambling) [強迫性賭博]為其官方名稱。 所以,就單看這3個名稱的不一致問題的複習性已可見一班。

另一個對此問題有很大影響力的機構,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APA) 美國精神病學協會,選擇使用Pathological Gambling [病態賭博]這名稱。

美國精神病學協會在美國擁有巨大的影響力,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與醫療保險有關的,一般來說,要受醫療保險保障的精神問題,必須是被列在美國精神病協會(APA) 的精神問題診斷及統計手冊內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 DSM) 簡單來說,假如你的精神問題在DSM手冊上名不經傳,你去求醫時就得自掏腰包了。

話得說回來,自從1994出了(DSM IV) 後,APA把病態賭博的診斷條件定義如下 : 手冊列出的10個條件中,當事人出現5條以上才定為病態賭博,而在更多的研究使用上,DSM IV的10個條件會作以下的使用,5條以上吻合定為病態賭博,3-4條定為問題賭博,而1 -2條的出現會定義為高風險的賭博。這是現在行內比較通用的理解。

但就此三個常用的名稱我們可以從多個面向去理解賭博成癮的問題,

  1. Compulsive Gambling 強迫性賭博

    提醒我們這是一個成癮的現象。

  2. Pathological Gambling 病態賭博

    提醒我們這行為已呈現病態,當事人因賭博對其生命產生了巨大的破壞性,然而他卻一無所知或無能為力。

  3. Problem Gambling 問題賭博

    提醒我們賭博行為的社會面向,即對當事人身邊關係,(例如婚姻、家庭、朋友、工作、生活、財政) 所產生的巨大影響,亦考慮到此問題的社會成本的面向。

Ref. : Pavalko, Ronald M., (2001) Problem Gambling and It’s Treatment, Charles C Thomas, Illinois, USA

作者:李敬威

申請破產是唯一出路,可賭博致破產會被定罪?

根據2009年3月7日明報及東方日報的報導,一名經營髮廊的東主欠債約20萬而申請破產。其因在過往兩年內有涉及到澳門的賭博行為,而被引用《破產條例》中的「破產人因賭博引致無力償還債務」的有關條文定罪,而現正等候索閱社會服務報告再作懲罰判決。

這段新聞為甚麼會引起我的關注呢? 在輔導問題或病態賭博的個案中,往往我所遇到的當事人的債務會遠超過他的能力所能償還的,而往往每月的還款己超過當事人的收入,生活實在無以為繼,似乎只有申請破產才是唯一出路。 在云云的個案中,我們亦有不少個案在申請破產後可以重新做人,過一個離賭積極的人生,對其家庭及社會作出供獻。

但細閱《破產條例》,我們會發現其實條例中明文規定,因賭博而產生不能償務而引致破產會觸犯破產條例,最高懲罰是判監兩年。 這實在是賭博輔導工作中的一大灰色地帶。

幸好在我所接觸過的眾多個案中,未曾見過有被裁定有罪的個案,亦就明報與東方日報的報道中提及,在過去3年,破產管理署根據上述條例發出過6張傳票,在4名已被定罪的被告中,3人被罰款二千元,另一人被判監兩個月,緩刑兩年。 以上只代表法庭以往傾向寬鬆處理,但並不保證以後不會收緊罰則,要記得此條例的最高判刑是兩年監禁。 所以在此希望提醒輔導同業注意這個問題的風險,並且亦應讓受助者清楚可能引致的後果。

作者:李敬威